兴宾区商标变更要准备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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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宾区商标变更要准备哪些资料?

作者:来宾源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4 08:14:36

来宾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商标注册查询如何办理?

商标注册查询可以选择到我司进行办理,我司拥有专业商标查询服务系统,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免费商标查询服务,还有专业商标顾问针对商标查询的结果进行解析,保障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

商标注册在申请之前进行应当查询,这样才能使该商标最大可能地获得商标证书,同时,一个注册商标从商标局受理到公告,一般需要近一年时间,如果注册的商标没有经过查询而被驳回,不仅浪费了金钱,更重要的是浪费了时间,耽误商标的使用。

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

1、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

2、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3、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4、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5、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由于来宾商标注册时间长,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计划在实施商标保护时逐步进行。1、企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直接涉及行业类型的登记;2、登记与业务项目间接相关的类别;3、逐步进行各类保护登记。在部分注册时,企业标识与中文、英文、拼音等分开注册。虽然费用相对较高,但这可以减少登记的风险。由于商标局在实际审查商标的时候分别审查每一部分,而且任何部分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那么商标作为一个整体就被完全拒绝了。这是一个非常不经济的风险。

一件商标的注册有申请、受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及注册完成等常规阶段,如幸运不遭到异议的情况下,正常走完全流程的时间大概需11个月,也就是一年半的时间。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一件商标从开始申请到正式注册下来,需要1年时间,因为也可能受到商标局驳回、然后提出驳回复审、遭遇异议等,即使顺利通过驳回、异议等,其完成注册时间亦无法控制、预估,4-5年完成注册也属正常。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会面临被提撤三。被提撤三,是因为认定你没有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使用证据就足有力支撑证明你使用过该商标,所以在商标被提撤三前应该保留好商标使用证据,以免后期被提撤三没办法证明自己使用过该商标。那么商标使用证据都包括哪些呢?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有:

1、商标使用的图片或相关资料;2、商标印刷情况;3、商标产品的生产或销售情况;4、商标产品交易文书;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6、商标产品宣传证据7、其他能够证明被申请撤销商标答辩人所述的事实和理由有关的证据材料。8、商标使用发票和合同商标成功注册之后,应该合理的运营商标,有效的将商标利用起来。不管你对商标是否有规划,只要在三年当中使用了该商标,别人就没有机会进行商标撤三。同时应该将使用商标的证据保留起来,以提防他人申请撤销。

对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判断商标使用住体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商标来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以便使相关公众能够据此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1、商标使用主体。商标使用人应当是来宾商标注册人或经注册人授权的人。2、在指定的时间内,即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内。3、商标使用在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上。4、规范使用商标标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5、商标使用地点应当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境内从事商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或提供的相关服务。6、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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