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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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商标转让的相关规范

作者:来宾源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08:51:58

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由于公司战略或者业务需要,往往会在其他城市开设新的子公司,一般来说,开设新的子公司是需要到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的,那么子公司设立流程和步骤,办理子公司需要什么手续?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子公司设立流程和步骤是怎样的(一)全资子公司:股东100%出质设立公司1、在线核准名称2、股东为市的机构的,全流程办理,需用到银行U盾和企业数字证书3、非机构设立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等材料预约前往窗口交;4、网上填报公司信息:股东、法人、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出资和出资比例等5、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6、提交材料等待工商审核,通过之后,领取子公司营业执照;子公司设立流程和步骤,办理子公司需要什么手续(二)控股子公司:持股大于50%控股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的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设立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控股子公司,必须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子公司需要真实地址需提交注册的子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最好是办理红本租赁凭证的注册地址,可以免于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好处1、设立子公司的好处:(1)负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需要母公司担保);(2)子公司向母公司报告企业成果只限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而分公司则要向总公司报告全面情况;(3)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所得税计征独立进行。享受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4)子公司的累积利润可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5)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的多,这等于母公司的投资所得、资本利得可以持留在子公司,或者可经选择税负较轻的时候汇回,得到额外的税收利益。

2、对设立分公司的好处(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较简单;(2)分公司承担成本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

来宾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商品广告和装潢。从商品营销的角度看,无沦商标,还是广告和装演,都属于背销手段,都是以促销商品为终极目标的。但是商家使用商标的直接目的却是与广告和装演完全不同的。商标的直接功能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从众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区分出自己的商品。而广告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品装演的作用可以体现为通过对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在形象加工处理,从而渲染、烘托出该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而商标则仅仅具备区别作用。可见商标与广告和装演在商品营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商品的营销服务。从法律的要求上看,商标与广告和装演确有众多不同之处。依照法律,商标一般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木身,如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使所描述的均为真实情况,依照商标法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商标的直接功能是区别,故而要求其图案必须具备“显著性”。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显然会大大地削弱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广告或者商品装淡则往往需要着力渲染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甚至于允许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比如,某女性用护肤品的广告中用“今年二十,明年十八”一语来描述少女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的效果,便是一种艺术夸张的手法。在法律上广告或装淡没有“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方面较之商标相对宽松。从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力度看,商标与广告、装淡也有着很大的不同。通常,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广告或装演还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这种保护的直接效力是针对广告或者装淡本身的。这种保护显然不能延仲到广告和装淡所宣传的商品。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特定标志与相关商品间的联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权利指向的对象分别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当然,现实中一些确有显著特征的广告或装演也是可能转而成为商标的,尤其是那些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的广告或者装演。但此时仅仅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竞合,其权利及其内容仍然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其各自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来宾商标注册公司总结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不仅要求销售商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还要求销售商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A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了“V图形”商标(即涉案注册商标)。经公证购买的涉案手机扬声器部位显示有“V”图形,外包装上有B公司的英文简称,所列明的B公司的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那么B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手机及其外包装上均标有B公司的企业简称,外包装上显示有B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该地址与其工商登记的地址一致。

虽然B公司主张涉案手机的制造商为案外人,B公司仅为涉案手机的销售商和由其企业简称构成的商标的所有人,但是其并未就涉案手机及外包装上显示企业简称提出相应的反驳证据或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总结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不仅要求销售商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同时还要求销售商不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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