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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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作者:来宾源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22 08:46:24

商标转让是来宾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展示、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以取得所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6个月内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登记或者价格评估。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要求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那么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1、 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可以排除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局批准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相应的转让通知和转让证书通知。

2、 商标转让需要公证吗?商标总局将要求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否则将要求补办。事实上,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十分麻烦。只要证书齐全,一般不会有大问题。签好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转让所有类似商标。只要双方合作,这个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3、 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信息?

一、转让人、受让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转让或者受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介绍信副本一份。

三、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四、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和批准转让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

五、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六、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让协议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转让协议约定。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1、商标买卖商家双方之间不信任的原因

商标买卖不是商标继承和熟人之间过户这种,它通常伴随着相当高的资金交易,稍有不慎,商家就有可能钱标两空,而且除此外,商标买卖也是在两个完全不同的陌生人之间交易,所以许多小心谨慎的商家,或许就会不信任对方,至此办理商标公证,让权威的机构为本次交易作证,就可以很好的且放心大胆的完成整个商标买卖流程了。

2、商标局对本次商标买卖存在质疑

商标买卖就必须要进行商标权的转让,因此此时假使商标局对本次的商标买卖存在质疑,那么商家就很有可能无法完成本次的商标权转让,自然商标买卖便也就无法完成了。而此时,商家双方为了确认本次商标买卖是正常进行的,办理商标公证得到商标证书,然后提交至商标局就可以顺利完成商标权的转让了。

如何办理商标公证?

既然商标公证如此重要,那么商家知道商标公证是如何办理的,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商标公证的办理,需要商家到商标局对应的商标公证机构,办理商标公证流程。

其中,商家至少需要准备以下这些材料:

1、商标证书原件;

2、商家身份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司设立的章程。

商标注册在国内俨然已经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了,很多好的商标名基本都已经被申请注册了,很多企业扩大之后也会谋求国外市场,这时申请国际商标就要摆上日程了。那么,注册国际商标要如何明确目标?我们公司带你了解全球有200多个国家或地区,但也并不是每个国家都需要商标注册的,毕竟这对多数企业来说,光申请商标注册的费用都是有点难以承受的。

但国际商标注册对于准备开发国外市场的企业来说又是比较重要的,想要申请国外或地区商标,首先要明确下一步企业准备迈入哪个市场,才能针对性的注册商标保护品牌。一般来说,产品出国、商标授权地区使用,都是需要在地当申请商标注册以后,才能合法有效的实施。特别是在有些仿冒严重的国家或地区,更是要迅速注册的优先选择,因为一旦遭他人仿冒,会很有可能给自己的品牌带来不良影响。

也因此,企业要根据其产品性质、种类,在确定出国前,就应该有重点地选择商标注册地。注册国际商标要如何明确目标?注册国际商标并不需要非得在指定国家或地点,在我国同样可以办理,像我们公司就可以为大家代理,申请流程都差不多,同样是先商标查询成功率,再进行注册。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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